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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招商引资引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激励政策
文章来源:今日龙口    更新日期:2018-04-19 11:55:00
  为调动全市上下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步伐,营造“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标准

  1.项目类别: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总部经济及域外税源类项目;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凡免征、未开征和不在龙口市缴纳工商各税的项目不予认定。

  2.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内资280万元、外资30万美元。

  3.工商注册:项目必须在龙口市注册,签订投资合同后5日内完成注册登记,首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内资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享受本意见中相关政策的企业,投产运营后10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不得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4.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项目所在镇街区初审,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厂区内一律不得建设私人住宅、专家公寓、酒店宾馆等。

  5.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采取“容缺审批并联办理”方式,29个工作日内完成从立项到开工许可阶段的审批;项目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要开工建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2年,第一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3年,前两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5%;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4年,前三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不超过5年,前四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0%。

  二、奖励对象

  6.域外、域内在龙投资新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单位。

  7.引荐龙口市域外投资者来龙新建符合前述标准的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三、政策措施

  8.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设立的内外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均含本数,下同)、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按照1%、2%、3%比例进行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一次性兑现。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进度时,即给予兑现奖励。单个新设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9.新建项目奖励:对新设内外资企业新征土地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均含本数,下同)、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土地出让实际价格20%、40%、50%的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或对龙口市全市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经营贡献奖

  (1)工业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新注册生产性企业投产后,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自达到年度起六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总部经济及域外税源类项目:经认定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每年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达到2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按50%、500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约定。

  11.高管人才奖:新注册企业年上缴各类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的,自达到年度起6年内,按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每季度一兑现)。期间内若当年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未达到300万元的,该年度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到签约企业年度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来科研人员,经认定可参照龙口市引进“千人计划”专家的政策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专项补贴。对来龙口工作的企业高管人才放宽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基数等条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龙口市内幼儿园、中小学,在全市范围内优先安排。

  12.基础设施配套补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龙口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实缴纳后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服务性收费核减到最低;供电、供水、污水管网的基础设施配套至企业建筑红线。

  13.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及域外税源类企业对龙口市级地方贡献每年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自用办公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自达到年度起3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达到年度起3年内,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租或退租。年对龙口市级地方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项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4.招商中介奖

  (1)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引荐龙口市域外的内外资项目,分别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额、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且实际到账外资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就高不重复奖励,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周期内按年度实际投入额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实际发生额分期予以奖励。

  (2)总部经济及域外税源类项目,以及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按项目年新增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兑现企业经营贡献奖部分)的15%奖励引荐人。

  四、其它

  15.对旅游及其他服务业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6.本政策中所列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提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厂房、设备等。

  17.本政策由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各项奖励政策不重复执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